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О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九十三萬二千二百七十元,及自 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甲、原告方面:
(一)、原告執有被告簽發,經賴建生(原告之夫)背書之彰化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 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期面額九十三萬二千二百七十元之支票一紙(支票號 碼:CG0000000號),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原告之夫賴建生於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叫我到銀行去轉錢 ,他說不知道是何事,黑白兩道介入,銀行的錢不能放在他的戶頭,要把他 的錢轉到我的戶頭去,叫我避開一段時間,不要回來,叫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