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營簡字,92年度,2號
TCEV,92,中營簡,2,200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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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營簡字第二號
  原   告 甲○○即厤豐機
一、右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真優美倉儲設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
     壹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貳仟壹佰肆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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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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