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七四六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悅昇國際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元。
二、應查報被告悅昇國際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真正設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住居所,並
提出該公司最近公司變更登記載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或檢附被告悅
昇國際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公司變更登記載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
本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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