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2年度,698號
TCEV,92,中小,698,2003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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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六九八號
  原   告 華昇食品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輝雄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伍仟零伍拾元,折合銀元二萬八千三百五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三百一十二元,折合新台幣九百三十六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
內向本庭補繳,並補繳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及提出被告戶籍
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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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昇食品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