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五七九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禁治產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玖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八萬九千四百七十八元,其中八萬七千五百三十 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爭執事項:
㈠原告主張:被告丁○○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與原告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 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向指定 機構辦理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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