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2年度,318號
TCEV,92,中小,318,200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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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三一八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平
  訴訟代理人 林廷憲
  被   告 葉德洋即甲○○○精品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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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