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三一八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平 訴訟代理人 林廷憲 被 告 葉德洋即甲○○○精品社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