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607號
TCEV,91,中簡,607,2003042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六О七號
  原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鉅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與被告就德安百貨臺中購物 中心(地下一、二、三樓及地上一樓)之「德安百貨燈具安裝工程」簽定承攬契 約書,雙方約定工程總價(包含雜項另料、五金另料及追加部分)為新臺幣(下 同)壹佰陸拾

1/1頁


參考資料
鉅佳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