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簡字,92年度,704號
TCEM,92,中簡,704,200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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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七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聲請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一○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外,並將聲請書內有關「周瑞峰」之記載,更正為「周瑞峯」; 另將犯罪事實欄第一、二行關於「甫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執行完畢 出監」之記載,更正為「甫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執行完畢」。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甫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執行完 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之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 著手竊盜尚未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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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