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92年度,59號
LTEV,92,羅簡,59,2003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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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羅簡字第五九號
  原   告 貿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陸佰零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貳仟肆佰玖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貳仟肆佰肆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 仁 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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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貿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