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羅勞簡字第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薛長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更正聲明為
確認兩造之僱傭關係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即以勞僱關係繼續存在期間之收
入總數為準,而推定存續期間時,原則上算至勞工滿六十歲為止,是本件勞僱關係繼
續存續之薪資總額應為一百十三萬二千五百三十元,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三千
七百零五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已如前述,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
二千四百五十九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台幣三千七百零五元,尚欠新台幣八千七百五
十四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 仁 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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