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5年度,82號
PTDA,105,交,82,2017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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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勝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交
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本院105 年度交字
第8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
正,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上訴人應繳
  納上訴費用新臺幣75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依
  限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2 項準用第236 條之2 第3 項
  、第244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
  上訴理由。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其上訴狀內未載明上訴
  理由,是上訴人應依限提出載明上訴理由之上訴狀正本及影
  本(或繕本)各1 份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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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