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92年度,114號
CPEV,92,竹北簡,114,2003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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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仙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枝富
  被   告 御銘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兆昌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德榮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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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御銘消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仙暉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