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五四九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材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二年三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二十四萬六千四百八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四千零六十七元,扣除上訴
人已繳納之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六百九十八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三百六十九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瀞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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