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管費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92年度,259號
TYEV,92,桃小,259,2003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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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二五九號
  原   告 新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乙○○
        甲○○
  被   告 暉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劉寶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元壹仟伍佰肆拾陸點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育君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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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暉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