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三О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立暘工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
偵字第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立暘工業有限公司、甲○○經檢查機構告知違反法令條款;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違反檢查機構所發停工之通知,各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甲○○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 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陳龍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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