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刑事),壢交附字,91年度,15號
TYEM,91,壢交附,15,2003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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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交附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協遠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壢交簡字第一四三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孫惠琳
                    法官 吳麗英
                    法官 何燕蓉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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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