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交附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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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協遠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壢交簡字第一四三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孫惠琳
法官 吳麗英
法官 何燕蓉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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