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簡聲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誠穗
相 對 人 洪榮村即久展商行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參拾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以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五0一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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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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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九七0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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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 二一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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