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七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周培松
訴訟代理人 周昆琮
周培倉
李漢錱
李漢松
李漢標
李玉雪
李玉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下午四時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何武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