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一四七號
原 告 彙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范秀珠
一、右原告與被告統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零肆仟貳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肆仟肆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肆仟肆佰零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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