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四一七號
原 告 甲○○住台南縣
乙○○住台南縣
丁○○住台南縣
丙○○住台南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趙秋雲等二十二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被告趙晟宇美國之送達處所。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及第二百四 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等二十二人提起之本件訴訟,其中被告趙晟宇部分,前經原告提出 其住所在卷,惟因本院言詞辯論程序中,依原告陳報之住所予以通知,均無法送 達,嗣經本院命被告補正趙晟宇之住所,原告始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具狀陳 報被告趙晟宇已定居美國等語。則原告既明知被告趙晟宇定居美國之事實,自應 陳報被告趙晟宇送達之住所,以利本院通知及訴訟程序之合法進行,爰依據上開 法條規定,命原告收受本件裁定後十日內,補正被告趙晟宇美國之送達處所,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何武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