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五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八四
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點閱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更正為致使勤區警員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送往之召集令無法送 達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證據:⑴被告於偵訊時之自白;⑵點閱召集令、台南縣後備司令部妨害兵役報告 書、台南縣團管區後備軍人行方不明遷出未報移送法辦年籍表各一件為證,並經 證人李宗欽證述在卷,被告犯行罪證明確。
三、末查被告行為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