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職字第八號 上 訴 人 全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恩 上 訴 人 全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上 訴 人 林木標(即東林木材行) 戊○○ 上 訴 人 乙○○ 丙○○ 甲○○ 丁○○ 己○○ 被 上訴 人 台北縣立福營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劉武俊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因不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陳天恩為上訴人全董營造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沈 方 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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