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附帶民訴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台附字,92年度,27號
TPSM,92,台附,27,200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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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二七號
  上 訴 人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
  法定代理人 Nancy J
  訴訟代理人 羅惠玲律師
        洪慶順律師
  被 上 訴人 原版資訊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八號 ),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甲○○違反商標法部分自訴不受理,暨被上訴人原版資訊有限公司甲○○違反著作權法等部分無罪,因而為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之判決。而自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此部分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徐 文 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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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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