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92年度,127號
SSEV,92,新小,127,200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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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新小字第一二七號
  原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宜樺
  訴訟代理人 朱有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貳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鄭 彩 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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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