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91年度,665號
SSEV,91,新簡,665,200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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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六六五號
  原   告 三德玻璃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政宏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律師
        陳郁芬律師
  被   告 永光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開宇
  被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
  被   告 銓鼎開發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風
  共同訴訟代 黃呈祿律師
  理人    林立千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就原告所主張訴外人能資公司並未取得系爭物品「占有」之陳述提出意見,如認能資公司有「占有」之事實,請以準備書狀就能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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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德玻璃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鼎開發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光煜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