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新交簡字第二О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七六
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被告犯行事證明確: 1、被告於警訊中供承酒後騎乘重型機車之事實。 2、被告酒後騎乘重型機車撞擊他人所駕駛之自小客車,有證人周榮枝於警訊之 證述、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八幀在卷可稽。 3、被告肇事後經送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抽血檢驗結果,血液內酒精含量為二二二 MG\DL,換算酒精濃度呼氣含量高達一.一一mg╱L。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