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六交簡字第八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李鵬程
被 告 SUAISOM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三
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SUAISOMJAI JIRAWAT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周玄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