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3801號
TPDV,106,司票,13801,2017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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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3801號
聲 請 人 蔡崇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信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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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