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彰小字第八三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盧進三
訴訟代理人 黃聰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滯納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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