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彰小字第五一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麟昇
訴訟代理人 顧信弘
送達代收人 董坦衢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陸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陸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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