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彰小字第三四號
原 告 乙○○
丙○○
甲○○
己○○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宮銜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捌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渠等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日共同參加訴外人吳永承(原名吳 正強)為會首所召集採內標制之合會(下稱系爭合會),會期自八十九年九月十 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十日止,會員含會首計二十三會,每會每月會款新臺幣(下 同)三萬元,被告與渠等各參加一會,約定每月十日下午八時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