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91年度,689號
CHEV,91,彰簡,689,200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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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六八九號
  原   告 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效文律師
  被   告 式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緣訴外人和村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和村公司)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 間起,陸續向伊訂購紡織用紗(二條單股紗撚成一條雙股紗),伊隨即委託被 告加工紡織即將二條單股紗撚成一條雙股紗,並陸續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 至九十年二月十七日止,將被告加工後之雙股紗運交和村公司收受。詎被告於 撚紗過程中摻入其他雜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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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式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