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保險小字,91年度,21號
CHEV,91,彰保險小,21,2003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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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彰保險小字第二一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謝百恭
  送達代收人 周南辰
  被   告 乙○○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
  訴訟代理人 張正勳
        藍錦龍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彰保險小字第二一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
十六日下午三時整,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左:
     通   譯 劉銘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貳仟伍佰伍拾元及被告乙○○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肆拾伍元。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即另被告駕駛乙○○駕 駛牌照號碼FX之三一八號營運大客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五時 許,在國道一號南向九十五公里處因變換車道不當,致撞及原告所承保由訴外人 蘭惠娟所駕駛之牌照號碼DC之9289號自用小客車,由原告依保險契約理賠後,依 保險代位及侵權損害賠償法則,請求被告等本於僱用人及受雇人連帶賠償如主文 所示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二、被告乙○○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由原告聲請依一造辯論。前到庭被告 乙○○抗辯主張略以: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云云。另被告統聯汽車客運公司抗辯主 張略以:錯不全在己,訴外人即原告承保人吳其昌駕駛亦有超速,且估價修理費 不合理,主張過失相抵,被告修車亦支出二千五百元云云。三、本院查:兩造車禍發生經過情形,經本院調閱相關筆錄及事故調查報告表,肇事 之被告駕駛陳榮昌於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筆錄證稱:我於右述時地駕駛FX之318號 車,當時前方車輛很慢,我就往內測車道超車時,見左後方有車,我在(再)切 回中線車道時,DC之9289號車撞上我左側車身而肇事,本件肇事之原因乃因被告 陳榮昌臨時變換車道不當,且依一般經驗法則,超車時,超車人駕駛速度恆加速 快於被超車之駕駛車速,被告陳榮昌筆錄中證稱行駛約七十至八十公里,難認訴



外人吳其昌有超速情形,本件車禍過失全在被告,被告自不可再主張抵銷,又車 撞毀後交換價值在市場上已貶低,本件受損車輛甫出廠四年,零件價格以不折舊 為適當,按汽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損害,民法第 一百九十一條之二定有明文,原告依侵權及保險代位]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 為有理由,應准所請。小額訴訟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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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聯汽車客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