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12號
PTDV,106,補,412,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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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黃俊瑋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椿生陳進生陳源生陳永生陳韋佐
  、陳建中、陳俊吉、林均和、黃俊傑、黃俊達間請求分割共
  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
㈠、請檢附屏東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所有權
  部、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㈡、請提出上列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
  被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
  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
  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㈢、請提出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彩色
  照片  、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舉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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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