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91年度,409號
GSEV,91,岡簡,409,200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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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四О九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甲○○與被告乙○○間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就坐落高雄縣梓官鄉○○段六六四之三三地號(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建號為梓官鄉○○段一○五九號、門牌號碼梓官鄉○○○路保生一巷二一號的房屋及基地,所為贈與行為應予撤銷。被告乙○○應將右開房地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所為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甲○○
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 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邀同訴外人蘇炎秋蘇子淳 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消費借貸契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四百八十萬 元,約定自八十六年八月五日起分二百四十期,按月分期償還本息,倘被告甲○ ○不按期償還時,除應支付遲延繳納的本金外,尚須給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被 告甲○○自九十一年一月五日後即未按期繳納,本金結欠四百三十四萬一千零九 十五元及自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甲○○為恐所 有坐落於梓官鄉○○段六六四─三三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及其上建 號為梓官鄉○○段一○五九號、門牌號碼梓官鄉○○○路保生一巷二一號,應有 部分為二分之一的房屋一棟,遭原告強制執行,竟以詐害原告債權的意思,將上 揭系爭房地無償贈與予被告乙○○。為此,依法聲明並請求:①被告甲○○、乙 ○○間就坐落於上揭房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②被告乙○○應將前 述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予被告甲○○等語。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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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楠梓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