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92年度,130號
PTEV,92,屏簡,130,200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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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屏簡字第一三О號
  原   告 丙○○○○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紀展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貳萬零叁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捌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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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紀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