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屏簡字第一三О號
原 告 丙○○○○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紀展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貳萬零叁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捌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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