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屏簡字第三五О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南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名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己○○ 被 告 任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庚○○ 辛○○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名立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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