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租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92號
PTDV,106,補,392,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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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   告 徐朝川
      徐緯纓
      張明存
      張玉蘭
      魏凡凱
      林王阿欵
      劉唐豪
      劉唐憲
上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王恒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莫梅玉莫碧娟辛研莫振溢全體繼承人、莫
月、莫添發莫添來莫依嘉蔡照熙蔡金瓊蔡寶玉、蔡芳
彬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莫振溢之除戶戶籍謄本、人工全戶戶籍謄本
  ,及其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聲明限定或拋棄繼承。
二、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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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