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2號原 告 徐朝川 徐緯纓 張明存 張玉蘭 魏凡凱 林王阿欵 劉唐豪 劉唐憲上列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王恒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莫梅玉、莫碧娟、辛研、莫振溢全體繼承人、莫月、莫添發、莫添來、莫依嘉、蔡照熙、蔡金瓊、蔡寶玉、蔡芳彬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莫振溢之除戶戶籍謄本、人工全戶戶籍謄本 ,及其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聲明限定或拋棄繼承。二、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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