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五二一號
原 告 戊○○○○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天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六條所列情形,茲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由訴外人己○○代理,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間起至九 十一年三月間陸續向原告租用發電機數臺,約定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二萬 元,運費由被告負擔。被告至今尚積欠九十年八月八日至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之 租金及運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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