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小字,92年度,16號
PKEV,92,港小,16,200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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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港小字第一六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雄
  訴訟代理人 黃溪鈞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萬二千九百三十三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本件被告乙○○所代辦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電信設 備,合計共積欠九十年二、三、四月之電信費用共二萬二千九百三十三元,經 原告向電信設備租用名義人游天龍催繳電話費,始由游天龍告知有被冒名申請 之疑,並據游天龍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至花蓮營運處申訴係被冒名申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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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