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湖小字第一九九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訴訟代理人 許維德 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五月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守義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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