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一七五號
原 告 欣華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智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佰捌拾肆元,折合銀元柒萬參
仟陸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佰壹拾點柒元,折合新臺幣貳
仟肆佰參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貳仟叁佰捌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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