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2年度,162號
CLEV,92,壢補,162,2003040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陸仟陸佰玖拾捌元,折合銀元
     參拾伍萬伍仟伍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仟玖佰壹拾壹點陸
     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參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四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