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中壢簡易庭(刑事),壢交簡字,91年度,1720號
CLEM,91,壢交簡,1720,2003042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壢交簡字第一七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九
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於警訊筆錄、酒精測試單上偽造之「李嘉宏」署押叁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 甲○○於警訊筆錄、酒精測試單上偽造「李嘉宏」署押三枚。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賴淑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炎德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