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四О二號
原 告 乾坤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即三興食品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鄧 雅 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葉 子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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