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2年度,265號
SJEV,92,重簡,265,2003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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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二六五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好農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叁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伍佰柒拾玖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之票號ZB0000000號、票載發票日民國 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五十七萬三千一百二十五元、付款人誠泰 銀行新莊分行之支票一紙,詎原告屆期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提示付款,竟遭退 票未獲清償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核與其陳述相 符,而被告未提出書狀或以言詞作何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三、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命清償票據債務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 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鄧 雅 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予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狀,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書記官 葉 子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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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好農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