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2年度,1419號
KSEV,92,雄簡,1419,200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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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一四一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穎昌廣告設計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淑華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第三人名客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有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元之債權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名客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間自行政 院新聞局標購「台灣新聞報」商標,並發行報紙流通市場;被告甲○○○○穎昌 廣告設計企業社則自九十年間與訴外人名客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定有報紙 廣告代理合約至今,每月應給付訴外人名客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告款約新 臺幣(以下同)二十餘萬元。又訴外人名客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原告工 資十二萬九千元,經原告向鈞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命被告在十二萬九千元範圍內, 禁止訴外人名客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被告向訴外 人名客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清償(本院九十二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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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客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