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2年度,1305號
KSEV,92,雄簡,1305,200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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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一三О五號
  原   告 記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池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七萬四千七百七十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一千九百二十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一千八百七十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文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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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記大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