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一三О五號
原 告 記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池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七萬四千七百七十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一千九百二十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一千八百七十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文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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