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2年度,1211號
KSEV,92,雄簡,1211,200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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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一二一一號
  原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柒佰伍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背書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五張(下稱系爭本票),票 面金額總計新台幣(下同)二十九萬四千七百五十元,屆期均未獲兌現,且避不 見面,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票據關係求為判決如數給付,及自到期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等情。
二、被告則以:系爭本票係因委由原告公司加工,由其股東簽發及伊背書,惟伊等並 非惡意不付款,係因經營不善,無力付款等語,資為抗辯,並求為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
三、按「背書人應照本票文義擔保付款」、「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 請求自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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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